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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潜江酷网 >> 宠物 >> 宠物网 >> 文章正文     能直接查看网页PR值的火狐浏览器  [水上刻字  2007年5月14日]        
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            【字体:
海鱼(统营)条例第291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根据《海鱼(统营)条例》,所有鲜海鱼(不包括活海鱼)必须在鱼类统营处辖下鱼类批发市卸在陆上及批发出售。任何在陆上或香港水域运送重量超逾60公斤的鲜海鱼的人士,须领有统营处处长发给的许可证。任何人士如在香港运送重量超逾60公斤的海鱼,必须事先向统营处处长(现时为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申领海鱼运送许可证。任何人士违反上述规例,即属违法,最高会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文章录入:水上刻字    责任编辑:水上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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