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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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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号 第一条为严格对城区犬类的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犬类分为观赏犬和其他犬。观赏犬指具有一定观赏价值、体重不超过十公斤、身高不超过三十cm的小型犬类;其他犬指猎犬、警犬、斗犬、牧羊犬、食用犬、看家犬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所有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划定区域内,除部队、公安部门、科研单位确因警卫、侦察、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饲养其他犬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其他犬类。 第四条城区犬类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城管、畜牧、卫生、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抓好。 (一)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会同城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违章养犬进行处理,并组织捕杀。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犬类管理工作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城区对养犬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七条犬类管理按下列规定登记、审批: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其他犬类,可直接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养犬许可证》。 第八条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的指定部位佩戴由市公安部门制作的准养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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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水上刻字 责任编辑:水上刻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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