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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潜江酷网 >> 宠物 >> 宠物网 >> 文章正文     能直接查看网页PR值的火狐浏览器  [水上刻字  2007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字体: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11号)

  为有效制止在省农村中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没”等现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和标准》)正文所列内容,均为省农民的合法负担。包括全省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以农民为主的负担项目、涉及农民的负担项目。后面还附录了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罚没目录。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应据此区别合法负担和非法派款的界限,并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积极完成应尽的义务。
  自本《项目和标准》发布之日起,凡未列入本《项目和标准》(除双方自愿的经营性项目之外)的收费和派款(不包括税种),除依法新增或变更的农民负担项目之外,一律停收和无效;凡同本《项目和标准》相抵触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今后凡省新增农民负担项目和变更负担标准,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否则,一律无效。对于超出本《项目和标准》所列条款的各种非法收费和派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本人有权拒付。违反本《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种款项,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清退。对拒不执行本《项目和标准》的,各级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项目和标准》由省农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
  (一)农业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全省平均税率13.5%
  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
  (二)耕地占用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








────────────┬─────┬─────┬─────┬─────







以乡镇为单位人均占地  │  3  │  2  │  1  │  1







每平方米税额      │  亩  │  │  │  │  │  亩







以县为单位人均占地   │  以  │  3  │  2  │  以







            │  上  │  亩  │  亩  │  下







────────────┼─────┼─────┼─────┼─────







1亩以下(含1亩)   │ 5.00 │ 5.50 │ 6.00 │ 6.50







1—2亩(含2亩)   │ 4.50 │ 5.00 │ 5.50 │ 6.00







2—3亩(含3亩)   │ 4.00 │ 4.50 │ 5.00 │ 5.50







3—10亩(含10亩) │ 3.40 │ 4.00 │ 4.50 │ 5.00







边境县及10亩以上   │ 3.00 │ 3.40 │ 4.00 │ 4.50







────────────┴─────┴─────┴─────┴─────








  收缴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
  (三)承包费(含3项)
  1、公积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2%。
  2、公益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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