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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5]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附件1)、《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附件2),已经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加强本市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要在2005年12月1日前完成对本区县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填写《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附件3),报我局疾病预防处备案。
对于新开设的接种门诊,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接种门诊的审核,确保接种门诊符合标准,并按规范要求开展接种服务。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2.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3.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接种单位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同时必须经过区县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三)具有符合预防性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管理制度;
(四)接种门诊符合《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
二、指定原则
(一)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指定1所接种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内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
(二)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包括犬伤处理、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接种,下同)必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进行。每个区县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至少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狂犬疫苗接种工作。如狂犬疫苗接种与卡介苗接种设置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其接种场所应当分开,并符合接种门诊规范要求。
(三)每个区县可以指定1所医疗机构承担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涉外预防接种工作。
(四)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承担新生儿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工作。
(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或门诊部符合接种门诊基本条件的,可以作为接种单位,承担本校在校学生除卡介苗接种、狂犬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六)对中小学校、校医务室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大中专院校,由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级接种单位负责在校学生除卡介苗、狂犬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区县卫生局所指定的接种单位必须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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