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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人大通过3部条例 银川三区养犬须登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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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5月14日报道 5月12日,自治区人大通过了《银川市养犬条例》、《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旅游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申请养犬须到城管部门登记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申请养犬须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若违反《条例》,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最高罚500元,并可没收其犬。 《条例》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如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部门应对养犬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最高罚500元;携犬进公共场所将被罚款50元,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23时至次日7时就餐不得喧哗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条例》实施前经营者在住宅楼内开设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卫生、环境保护、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用餐人员在23时至次日7时在饮食业经营场所高声喧哗、产生噪音,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向游客额外索费处3倍以下罚款 《银川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宜。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不得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不得制作虚假旅游信息;不得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不得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违反条例将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福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健康有害的作业,确保母婴健康安全;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福利待遇,扣发工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给予不平等待遇,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违反《办法》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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